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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实施方法

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实施方法主要有2种,即法规和政策方式。

法规方式主要是指填埋禁令,例如,为了完成2010年建筑垃圾减量88%的目标,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环保局提出在2003年末禁止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垃圾进行填埋处置,禁令涉及的物料包括建筑垃圾中的废沥青、废砖、废混凝土和废木料等。另外,为了确保建筑垃圾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循环利用,一些国家在法规中规定了建筑垃圾分类要求,如丹麦政府在1995年发布公告,要求地方政府在遵守《环境保护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规定建筑垃圾产生量超过一定规模的拆毁工程需要预先提交建筑垃圾处理计划,并要求对一些组分进行现场分类和循环利用。

政策方式主要体现在税收上,如丹麦和荷兰通过对建筑垃圾征收填埋税,极大地促进了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目前两国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率都超过了90%。另外,为了降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成本,提升相对于天然建材的竞争力,一些国家对天然材料进行征税,同时,对循环利用活动实行税收减免或奖励的措施。如在荷兰,如果承包商在工程中使用再生材料替代天然材料,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奖金以示鼓励;而丹麦和英国为了进一步缩小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天然材料的成本差距,颁布了天然材料征税计划。而有些国家如美国,还通过一些工程示范和再生建材市场扶植政策,推动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

我国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有1995年颁布并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以及于2005年6月生效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另外,上海、北京、青岛、成都等城市的地方政府也于近几年制定了相应的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建筑垃圾管理及循环利用经验,今后在建筑垃圾管理上发展方向:

技术方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加大对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通过工程实际应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技术。

政策体系建设方面,可采取的措施有:(1)制定合理的建筑垃圾填埋处置标准、处置设施以及再生产品技术标准等,完善建筑垃圾法律法规框架体系;(2)通过拨款、低息和无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植;同时运用填埋税等经济杠杆促使建筑垃圾向循环利用方向发展;(3)以政府重大项目作为示范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不仅可以通过示范作用消除承包商对再生产品的怀疑态度,而且还能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企业的产品销路,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再生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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