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的产生源头是施工现场,如果没有合理的处理渠道,不但对施工场地造成不便,还会对市区环境造成多方面的污染。根据《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义务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的清洁。根据走访调查得知,目前武汉市的建筑垃圾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渠道:
1.就地回收利用。在建工地一部分的工程渣土被就地回填,而一部分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木材等有用建筑垃圾,按废弃材料性能情况再次用于建设生产。
2.倾倒、填埋。拆迁工地大部分的建筑垃圾都被清运公司运至郊区倾倒或填埋。这种处理方式最为普遍,不但侵占大量的土地资源,还给日后该区域的开发造成困难。
3.路边偷倒。少量的建筑垃圾和市民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经常被偷偷倾倒在路边。由于建筑垃圾体积、重量较大,生活垃圾清运车根本无法运载,城管部门为了清理这些偷到的建筑垃圾不得不另外借调车辆,这无疑给造成城市管理工作困难。
4.再生利用处理。目前武汉有企业和一些作坊式工厂回收少量建筑垃圾,进行一定批量的再生建材产品生产,但这些企业存在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简陋、粉尘噪音污染大、工艺技术落后、原料来源无持续保障、产品档次低等问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企业经常面临着停工的局面。
5.市政工程的建筑垃圾的处理。市政工程的建筑垃圾一部分用作于非主要干道的路基垫层,一部分同样被运至郊外堆放或填埋。
以上五种渠道,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经济效益等多方面来分析,其结果都不理想,甚至一些处置方法己经违反了相关法规。且从上述五种处理渠道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建筑垃圾产生了,应该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点进行消纳,政府部门应该负责设定建筑垃圾消纳点。但目前不存在一个可供建筑垃圾倾倒消纳的场所,这也是导致这五种不合理渠道出现的直接的原因。因此各施工单位或个人只好“各显神通”,自行解决。
事实上,目前市政市容部门对于垃圾倾倒点也是被动管理,根据《建筑垃圾暂行办法》规定,“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所或者低洼地、废沟渠等其他可以受纳建筑垃圾的场所,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而申请就涉及收费、登记、评估等一系列要求。相关单位处于节约成本和时间的考虑,自然不会申请,市政市容部门由于不管产生源,也不能强制其申请。因此对于建筑垃圾处理,当务之急是政府出面改变这种被动申请的局面,主动建立消纳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