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城市垃圾管理问题上,早有相应的法律规定。1995年11月全国人大就通过《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2004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涉及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中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随后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各自的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都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做了简单的规定,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规定还指出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在2008年汉川大地震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发布的《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界定了建筑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就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方面提出指导意见,指出适用于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总的来说,各项相关法律对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目前国内仅有一部建筑垃圾管理专项规定,建筑垃圾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且从各项法律制定的目的来看,我国现行法律规制的重点仍是防治建筑垃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这固然是建筑垃圾处理的关注之所在,但建筑垃圾处理是包括产生、收集、分类、再利用及最终处置的系统工程,法律规制不能仅局限于预防环境污染之一环,未延伸至建筑垃圾处理的全过程,无法达到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节约的目的。
根据国务院、建设部颁布的一系列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武汉市政府出台的相关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有:2005年1月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2011年4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其中《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方式清运建筑垃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建设施工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做了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建设工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垃圾收集和转运站”。而《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则对武汉市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作出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建筑垃圾的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