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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缓慢的原因

在法律控制和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城市垃圾处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其还存在较大差距。发展速度较慢,垃圾包围城市、垃圾污染城市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同时,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刚刚起步,建筑垃圾回收尚处在原始的粗放阶段,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的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公众和单位对垃圾的危害及处理过程中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垃圾处理的巨大压力和费用都由政府独自承担。垃圾管理更是还不够完善,对于垃圾处置缺乏长远的规划。就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情况而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处理方式落后,征收垃圾处理费治标不治本,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1、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不高,处理方式落后。

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所产生的各种垃圾成分的含量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组成是一致的,主要由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它废弃物等组成。日本、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其利用率普遍较高,而中国大陆地区绝大部分建筑废料还处于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采用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原始状态。

2、征收处理费,难以控制浪费源头。

从目前中国颁布的若干部法律来看,对于垃圾量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交纳垃圾处理费,实现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但这种收费方法,并没有从根本上堵住建筑垃圾的源头,因为对于多数建筑垃圾生产单位来说,征收垃圾处理费不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相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来说,短期的费用相对更低,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生利用问题。有专家认为,在中国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的重要性有所认识之后,并且具有一定物质基础的条件下,应当加快制定出台专项针对建筑垃圾的法律规范的进程。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国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生的重要性虽已有所认识,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年来,国内虽然已经有部分城市制定了地方法规,对于建筑垃圾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国家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凡利用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建立综合利用资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补偿机制,依靠合理的价格坏和税收政策引导社会节约资源。总得来说,国家还缺乏完善的,能够对建筑垃圾产生部门起到指导性作用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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