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出于对城市市容市貌以及道路环境卫生的有效管理,规定了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要求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渣土必须要按时清运,暂未被清运的渣土要做好覆盖措施。
1995年颁布,历经2004年、2013年、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工程施工单位若不及时清运固体废物和不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的法律责任。
2004年1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面向社会颁布,该目录是由包括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等在内的多部门联合协调制定,规定了企业的哪些资源化利用项目可以享受到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充分体现了国家大力鼓励资源化利用的政策导向。在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建筑垃圾被归为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这一范围内。
2005年6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在规定中明确了我国建筑垃圾处置原则、管理范围和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的清除、运输以及处置费用的收取也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相对人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涉及。总的来说,该规定大大地促进了我国建筑垃圾的依法管理,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规范进行参考。
200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开始实行。该法在第三章规定了“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章规定了配套的“激励措施”,第五章则规定了“法律责任”。具体到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要对产生的建筑垃圾予以综合利用,不具有利用条件的单位必须将建筑垃圾交由专门的建筑废物处置企业进行处理,各地应建立起垃圾排放收费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将收取的费用用于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在政府采购政策上要倾向于购买符合循环经济的产品与服务。
2013年1月,《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印发,该行动方案是由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两部门根据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实际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制定的,方案指出要大力提高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明确建筑垃圾各方的处理责任,加强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的对接,坚持分类处理和集中利用结合的方式,重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处理设备的研发与提高,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