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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站PPP类型

建筑垃圾处理站的PPP模式,可以根据是否依托现有设施,分成两类,一类是以现有的建材生产企业为依托,投入资金将其改建扩建成建筑垃圾处理站;这样总投资将减少很多,对政府或企业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的要求相对较低。另一类是投资新建建筑垃圾处理站,这样总投资数额巨大,对政府或企业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要求较高。

建筑垃圾处理站PPP模式还可以依据政府和企业的出资情况,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府独资的服务合约模式,一类是私营企业独资,还有一类是政府企业合资。下面就出资情况不同的PPP模式分别予以介绍。

①政府独资的服务合约模式服务合约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或从私人企业获得一些特殊的技术和经验,将设施运营中的某一部分承包给私人企业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部门为建筑垃圾处理站提供基本的建设,并负责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所需投资;私人企业按照政府部门确定的服务标准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站的运营,并按合约规定收取费用。政府可以通过竞标的方式确定合作的私人企业。

对于建筑垃圾处理站这样的环保工程来说,服务合同是最具竞争力的合作方式。原因首先在于服务合约期限较短,促使获得合约的私人企业必须保持低成本经营;其次,服务合同提供的服务范围有限,企业只负责处理站的运营工作,进入的障碍少,从而允许更多的公司参与竞争,竞争强度高。

该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利用私人企业资金程度很低,且私人企业仅仅参与建筑垃圾处理站的运营服务,受政府建筑垃圾处理站基础设施状况的限制,该模式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私人的技术优势;政府方面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以及大部分的环境风险。此外,由于降低成本是此类合同的出发点,这可能造成政府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倾向于选择竞价低者而忽视企业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而低成本服务也阻碍了企业在竞标过程和提供服务时对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追求。

②私营企业独资的特许权合约模式

特许权合约是指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合同给予合同持有人一定期限内在指定地区内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全部责任和权利。在这种模式下,私人企业必须为建筑垃圾处理站的设施建设进行融资,包括建设、运营,通过收费和销售再生和原始建材满足其运营费用以及回收投资,获取利润;政府部门则从服务的提供者完全转变到服务的管理者,负责项目的投资规划、制定服务准则,选择合作企业并对私人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管;特许权合约期限较长,一般为10—30年,具体的时间根据设备的寿命以及私方收回投资成本所需要的时间而定。

在特许权合约模式下,私方在一定时期内,完全拥有了项目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更大程度上刺激私方采用最有效的投资决策和技术方式,以便从效率提高中获得收益。因而,在新建建筑垃圾处理站时,特许权方式具有很强优势。特许权合约模式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交易成本高的特点,准备阶段往往很久,交易费用高,而且成功机会相对较少。合作中,政府需要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因此对政府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此外,由于特许合约权模式对私方的融资和运营管理能力要求很高,满足条件的企业较少。

③政府和企业合资的股份制模式

合资模式是指政府和私人公司通过共同建立个新的公司,或者对已有的单一所有权的公司通过改组或股份化,使之成为混合所有权的公司,按照市场方式运作,双方在项目的初期开始合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也是PPP模式的一种。

合资模式将私营建材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优势集于一体。如私营建材企业具有融资能力强、技术先进、管理和运营高效等优势,政府部门具有较高社会责任、环境意识、对当地情况更加了解、在劳动保护方面更具优势。此外,合资模式使得双方能在项目初期合作,相比特许权合约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且有利于双方更好达到各自目标。但在合资模式中,地方政府具有企业股东和地方资源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导致了政府在维护公共权益的职责与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两方面产生冲突。此外,受政府部门的干涉易降低私人部门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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