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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作用是影响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最大因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益相关者是市场中的基本经济个体,也是导致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建筑垃圾的外部不经济性的关键主体。市场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考虑其决策行为,尝尝忽视其行为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由于资源开采和使用的相对成本较低,使得企业过度依赖原生资源,间接地导致建筑垃圾排放速度越来越快,企业的经济活动向社会转移更多的外部成本。由于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特征、市场失灵、政策失效等原因,“先污染、后治理”的无效资源利用模式依旧存在并持续。

在政府完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的同时,大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鼓励资源化再生产品的采购,在原生产品价格的基础上适度降低再生产品价格,提高再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而增加企业对再生产品的需求,同时资源化企业对再生产品的供给也会促进供需关系优化改进,促进资源化市场的建立。

通过建筑垃圾资源化使市场主体既获得经济效益,又能获得社会环境效益,对环境的损害也会降到最低,因此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成功实施不能脱离市场经济而独立发展,必须要与市场相结合才能解决长久发展问题。要真正实现资源化,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基于市场机制,明晰环境资源产权,使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使其价格能正确地真实的反映其社会成本,从而建立起一个利于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再利用的产权体系和定价体制,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更有效地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目标。

为了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促进机制发挥积极作用,建议在制定并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保障机制的过程中,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①健全责任制度,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明确违法责任,杜绝承包商的违法行为;

②加强建筑垃圾危害性和垃圾资源化优越性的宣传和研究,提高政府、承包商、社会大众对建筑垃圾及其资源化处理的认知水平;

③基于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成功先例,结合重庆实际现状,制定资源化再生产品质量标准或质量认证体系,消除质量因素对资源化的影响;

④政府倡导垃圾资源化,必须摒弃公私之见,对私人企业公平对待;并积极引导私人企业投资资源化产业,解决资金瓶颈问题;

⑤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结合的原则,避免政府过度干预或市场失灵现象发生;

⑥健全工程建设备案制度,把建筑垃圾的产量估算纳入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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